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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承包商工期风险的承担范围

来源:杭州造价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3/10/1 15:27:00
 在EPC模式下,业主往往将项目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绝大部分工期风险分配给承包商承担。以FIDIC银皮书为例,该文本第4条第12款对于“不可预见之困难”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1.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这也就是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预见到对工期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各类因素,即使发生不可预见的困难,合同价格也不予调整。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方式下,工期延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而在EPC模式下,工期相对具有确定性,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以及流行病、政府行为等风险因素则作为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发生该类风险时,工期不予调整。换言之,与施工总承包相比,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中承包商几乎承担了项目履行过程中的全部风险,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勘察、设计以及甲方供料原因等所致延误风险此时已从业主处转移到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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